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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铁拳”行动是铁拳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行动实干争效”行动的铁拳重要内容,是行动执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来,铁拳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行动纵深推进“铁拳”行动,铁拳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行动5月29日,铁拳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行动
鹰牌瓷砖涉嫌侵权 每日丰建材店被查
3月21日,铁拳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行动依法对厦门某项目工地进行检查,铁拳发现该项目由厦门市集美区每日丰建材店提供的行动1104包“鹰牌瓷砖”,每包4片,铁拳外包装标有“瓷质仿古砖,规格600*600*9.1(毫米)”,并印有“鹰牌瓷砖”的字样,但未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厂名厂址等信息。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上述产品为商标侵权产品,集美区市场监管局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今年3月初,当事人向某陶瓷有限公司购进1104包瓷砖,购进价格为6.5元/片,当事人要求厂家外包装不要印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标示信息。3月16日,上述瓷砖到货后,当事人在瓷砖的箱体印上“鹰牌瓷砖”的字样,并于3月19日送至厦门某项目工地。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及商标持有人出具的《产品鉴定书》确认,涉案的“鹰牌”瓷砖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6.04万元。
集美区每日丰建材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3月28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集美区每日丰建材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公安机关。
儿童风衣外套不合格 迪博尔莱服饰被罚
2023年7月7日,根据石狮市公安局移送的石狮市迪博尔莱服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风衣外套案的移送函,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与某集团有限公司订立涉案儿童风衣外套成品定作合同,并于2021年7月完成交货501件。经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检验检测,该批儿童风衣外套的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召回254件,1件样衣被扣押,其余247件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儿童风衣外套货值金额6.14万元,违法所得2.32万元。
石狮市迪博尔莱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要求儿童风衣外套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1月3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儿童风衣外套,没收其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儿童风衣外套255件,没收违法所得2.32万元,罚款6.2万元。
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 东风摩托车行被罚
3月21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岩市新罗区东风摩托车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3月8日从龙岩市某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TDT22513-3Z“小刀”牌电动自行车后,进行改装,把出厂标配的单人鞍座改为双人鞍座,加长到580毫米,涉案车辆的质量均超出出厂标注的55千克,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0.80万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新罗区东风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5月14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2辆涉案自行车,罚款1.2万元。
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合格 旅友汽车被罚
2023年9月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的线索移送函,依法对福建旅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44辆电动自行车和车辆对应的《非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时的车辆照片不一致,当事人涉嫌将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遂于2023年9月18日对其立案调查,并于10月16日将涉案的44辆电动自行车送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从某电动自行车店陆续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4.4万元,并由该电动自行车店负责上牌和改装(另案处理)。根据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送检的4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利0.6万元。
福建旅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月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租赁的违法行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44辆,没收违法所得0.6万元,罚款4.4万元。
生产加工假耐克鞋制品 李某被移送公安
1月3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李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生产加工标有“耐克钩形图形”的注册商标鞋子1061双、鞋面4140双、鞋底4480双和鞋垫2840双。当事人无法提供“耐克钩形图形”的注册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材料,也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莆田市市场监管局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子1061双,剩余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面4140双、鞋底4480双、鞋垫2840双,均被现场查获扣押。经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1061双侵权“耐克”注册商标鞋子的货值为8.48万元。
李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3月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化妆品标注不具有的功效 蒂丽斯商贸被罚
2023年12月18日,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泰宁县蒂丽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科宁思”“康芙美”“凌博士”“薇诺娜”4个品牌的化妆品网页的标题及详情页中包含“提亮肤色焕白淡化痘印”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遂于2023年12月25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自2023年起,当事人陆续将上述4个品牌的化妆品在电商平台上架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取得了品牌商的授权,且上述产品也取得了相对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当事人为了使消费者在搜索产品输入关键词时,能够直接搜到当事人所售的产品,以此来提高产品的曝光度及销量,遂在上述介绍4个品牌化妆品的标题及详情页中,标注了品牌化妆品不具有的功效“提亮肤色焕白淡化痘印”等字样,此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挑选功效型产品时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的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宣传推广上述4个品牌产品的总计广告投放费用为0.88万元。
泰宁县蒂丽斯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所销售产品不具有功效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2月19日,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64万元。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合格 恒新能源被罚
2023年12月8日,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执法抽检不合格报告,宁德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寿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0个,经检测并经复检,该批次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方位”“报警重复值”不符合其标签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GB15322.2-2019,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该批次的50个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当事人共销售12个,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6个,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30个,当事人主动上缴14个(含已售出并召回的12个)。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货值金额0.99万元,违法所得0.15万元。
宁德恒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3月13日,宁德市寿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涉案产品44个,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罚款0.99万元。
使用未经检验叉车 嘉年金属被罚
3月28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嘉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名员工分别驾驶叉车进行冷轧材料装卸工作。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福建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确认该2名员工未取得叉车司机证、2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遂于4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用叉车(型号CPCD)于1月20日购入并于2月22日交付使用;叉车(型号CPCD50H)于2023年12月份购入使用。3月28日,当事人员工王某和赵某分别驾驶型号为CPCD和CPCD50H的叉车进行冷轧材料装卸工作,当事人无法提供王某和赵某叉车司机证,且上述2台在用的叉车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
漳州嘉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叉车司机证的人员驾驶叉车作业及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5月16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叉车作业人员证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叉车,罚款3.5万元。
电瓷件商标涉嫌侵权 达城电瓷被罚册
2023年10月9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公安局案件移送材料,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电瓷件上刷上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字唛。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绝缘子电瓷件1177只。上述绝缘子电瓷件,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价格评估认定,货值金额为2.098万元。
福建达城电瓷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电瓷件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4月25日,闽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绝缘子电瓷件1177只,罚款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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